从经济法宏观格局讲述国家兴衰,必然要以市场机制中贸易制度及资源配置效率等制度性要素为分析基础。作为现代经济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我国经济法律体系构建要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国家的贫穷或富裕由制度性质决定,经过近40年经济高速发展形成的包容性经济制度,对我国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作为改革开放的契机与成果,将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由市场进行自我调节。通过建立经济法治约束政府经济干预,从而迈入市场经济体制新时代。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理论框架已基本形成,这是从改革实践成果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的经济法理论。
数据的本质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和部分可排他性的、需要与其他资源协同发挥生产力促进作用、规模收益不确定的生产要素。在数字技术应用与新兴领域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市场失灵及政府治理问题,正面临全新挑战。作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导者,国家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带头进行数字化转型,进入从电子政务到信息化建设再到数字化转型的发展历程,通过将DeepSeek等智能系统接入政务查询、审批等应用模块,促进金税三期系统建设、推进AI助理试点使用等。
从防范市场失灵风险角度,需着重关注因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宏观及微观影响。在数字化时代中,市场失灵的外部性风险呈现多维叠加和复杂传导特征,核心矛盾在于数字技术放大了传统经济的外部性缺陷旭阳配资,并催生了新型风险形态。外部性矛盾过去主要集中于环境保护领域,而未来可能面临“数据污染”的难题,数据要素权属不清极易引发滥用与垄断风险。在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运用自动化数据获取技术构建竞争性壁垒。例如企查查、天眼查等企业征信类商业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集成分析对市场主体运营信息进行汇总,形成具有排他性优势的行业信息基础设施。在此过程中,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状态极易引发侵权法律风险,损害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等合法权益。虚假信息传播以及自动化交易中的信息操纵,会形成类似工业污染的“数据污染链”,使社会承担治理成本,故可以将数据资源纳入税法征收范畴。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供给不足易引发市场失灵。数字化时代可能涉及数据基础设施、数字公共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平台等新型公共物品。需要思考的是,我国未来社会将面临老龄化风险,对于政府服务数字化转型中,如何让老年群体能够平等享受电子政务等数字公共服务。本应作为公共物品的基础数据,因产权界定不清被商业机构垄断并使用,导致公共服务效率下降,如裁判文书、地理信息、人口数据等公开信息。对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并统筹配置,但数据持有方基于商业、政策等方面风险防范考虑,对数据共享流通持谨慎态度进而出现“信息孤岛”现象。对此,需进行统一规划,通过明确职权部门,构建完善的信息数据交易及规制法律体系。
宏观层面还需考虑数据要素分配失衡所带来的市场失灵风险。大型平台通过数据抓取和算法控制形成“数据资本化垄断”,相关成果的收益分配向技术寡头倾斜。大量用户数据在软件使用过程中被无偿采集,数据收益集中于头部科技企业形成“信息茧房”。数据权属难以确定,数字平台通过非对称性的价格结构获取用户个人数据,数据贡献者获得免费服务作为对价。
此外,数字技术重构劳动力价值评估体系,掌握算法设计、数据分析等高端技能的劳动者收入呈指数级增长,而传统劳动者面临“技术性失业”危机。头部平台通过数据控制更容易实现横向或纵向垄断,导致市场失衡。此外,还涉及国家不同地区间因数字经济发展程度不均衡而产生的分配差异旭阳配资,数字信息基础建设在东西部地区存在较大差异,这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的财政、预算法进行统筹,优化并完善整体布局,加强硬件基础建设。
宏观经济波动同样会引起数字化市场失灵风险,需要适时调整货币金融政策。经济周期波动导致社会总供给失衡,数字货币对传统货币体系造成极大冲击,削弱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调控能力,应当加强对信用货币的经济法规制。
从微观方面出发,通过政策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改善竞争失效现象,达到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效果。数字科技使拥有优势信息的一方更容易通过隐匿信息而获得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消费者在线上购物过程中应当获得更全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价格政策保护,才能化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
在数字经济中通过对数据要素流通效率与安全的平衡,达到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目的。传统经济法通过财税、金融工具调节市场利益分配,而数字化转型要求法律对数据资源的“非竞争性”特征作出回应,面对数据能够无限复制和共享的特性,对于信息收集、处理、交易需要进行事前规制。关于数字化转型经济面临的市场失灵风险,仍需要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进行应对。
通过市场监管法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改善竞争失效现象,矫正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及良性竞争。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腾讯音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责令其与关联公司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并处以罚款。该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反垄断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平台的独特性,以网络效应、规模效应、锁定效应为参考。以反垄断规制介入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应当建立在竞争消极效果大于积极效果的前提下,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本身具有正当性。
网络平台具有双边性,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类化特征。排他性交易极易引发法律规制介入,“二选一”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并消除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以达到限制甚至消灭竞争的效果。难点在于对网络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适用传统分析方法对于新兴业态难以全面把握,需要综合考虑电商平台对传统市场合并竞争的可能性。根据平台发展的不同阶段,使得“二选一”呈现出不同的竞争效果,是否实际上达成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如腾讯与奇虎公司的3Q大战,利用平台自身规模及用户高度粘连的竞争优势,迫使共同或潜在用户放弃使用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
从监管层面,应当建立算法备案制度,构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体系,限制信息收集范围及处理方式,要求平台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降低传统命令控制型监管的局限性。算法共谋、数据垄断等新兴市场失灵形态超越传统经济法规制范畴。数据垄断规制方面,针对平台通过数据封锁、算法歧视等行为排除竞争。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原则的规定,禁止经营者通过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包括通过上述方法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例如,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数据垄断,需承担拆分数据或开放接口的责任。此外,平台负有规则公开义务,要求公示算法逻辑、定价规则及用户协议,防止“暗箱操作”。
此外,通过宏观调控法构建市场机制并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活动。在财政法领域旭阳配资,需要考虑是否将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主体纳入财政补贴范畴,政策是否会影响相关领域市场竞争。在税法领域,是否征收数字税或数字服务税,对国内税制和国际税制变革均有重要影响,同时应当考虑跨国税收制度的衔接。在金融法领域,因数字科技及互联网+模式的广泛应用,普惠金融在数字化转型的经济浪潮中,基于平等、便捷、低成本的“可获得性”金融服务理念,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使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经济业态快速成型。金融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产品属性等市场失灵问题,小微企业与困难群体容易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宏观调控法通过对普惠金融市场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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